CMCN动态 | 国内第一起红树林公益诉讼案正式立案

摘要:2015. 06. 03
海南东寨港红树林木栈道公益诉讼案

本案为CMCN第一起公益诉讼案,同时也是国内针对破坏红树林所提起的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为CMCN中国红树林预警机制项目红色预警事件。


案例介绍:木栈道全长2.6公里,建设在海南东寨港红树林国家级保护区实验区内,直接侵占鸟类觅食生态区位。为确定该工程的合法性,2015年年初,CMCN通过信息公开方式,向国家环保部、海南环保厅申请公开海南东寨港国家级保护区内木栈道工程环评报告书,两机关均答复不存在该信息。同时,我们还获悉,该木栈道工程建设方海南红树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已计划扩建木栈道至10公里。


最新进展
2015年5月,CMCN联合北京绿发会(全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作为共同原告向海口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5月底该案件已经成功立案,案号(2015)海中法环民初字第1号。

小贴士1
相关法律条文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最高法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小贴士2
东寨港自然保护区介绍
保护区总面积3337.6公顷,其中红树林面积1578.2公顷,滩涂面1759.4平方千米。主要保护对象有沿海红树林生态系统,以水禽为代表的珍稀濒危物种及区内生物多样性。是我国建立的第一个以保护红树林生态系统为主的自然保护区,也是迄今为止我国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中红树林资源最多,树种最丰富的自然保护区,是我国首批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七个湿地保护区之一。2005年被《中国国家地理》杂志评为中国最美的8大海岸之一。
原告介绍

中国红树林保育联盟:成立于2001年,是一个致力于联合政府、企业和其他各种民间力量共同为中国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尤其是红树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的民间合作平台。2009年底,正式在民政局注册民办非企业法人,实体为“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是经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由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独立社会团体法人,是专门从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事业的民间非营利性公益组织。
预警机制项目介绍
2013 CMCN启动预警机制项目II期,期许联动滨海湿地分布区的志愿者,搭建一个全国性的红树林预警网络,及时曝光危害红树林生态系统的行为,并采用多种手段干预,以期避免破坏行为的发生或者降低该行为造成的危害。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六支巡护团队累计巡护157次,发现红色预警事件8起,橙色预警事件32起,黄色预警事件52起。其中垃圾、污水、养殖等长期性和普遍性威胁占多数,工程建设占用红树林事件各区域均有发生,且有增多的趋势。

2014年,CMCN与巡护团队合作,直接推动10起预警事件得到改善。